隨著網紅越來越多,在社群媒體上經營自媒體似乎變成一個極其競爭的場域,也有越來越多自媒體人因為沒有法律的觀念,為了拍片做出了違反社會秩序的事,比如說我最近覺得很反感的就是有網紅混進校園做直播。網紅進校園就已經夠糟糕了,還把學術的場域變成自己直播無本生意的一部分,怎麼能夠不追究呢?但是民眾是健忘的,健忘變成了一種仁慈,網紅公開道個歉好像就沒事了。
網紅這個行業顯然也需要證照化。應該在申請粉絲頁、或是追蹤人數超過某個門檻的時候,就應該要有通過一個"公民素養資格考"的證明,才能再經營下去。這是要提醒有志成為網紅的人,這個自由創業的場域,也需要符合道德的規範、要有法律的概念。做了不道德跟違法的事,就應該要究責。這個責任需要與時俱進的立法跟修法,畢竟現在我國對網路上的罪責能夠採用的法律還不夠直接。
社群媒體在用戶申請時,只要勾一個"我同意,且我已年滿18歲",就說明了如果未成年受到網路侵害也要負一個說謊的罪責,那在網路上提供內容的創作者,怎麼就沒有一個形式上的查核機制呢?即便是形式,至少它是第一步,提醒有志成為網紅的人,如果說謊違法也是要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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